财务知识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之一—折旧范围

作者:佛山四海会计培训中心 来源: 日期:2014-06-24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间存在差异是有目共睹的,会计与税

法的目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本期我们针对会计与税法对折旧范围的差异进行论述。

会计上:

1、哪些资产要提折旧,哪些资产不提折旧?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由于历史原因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了这两类资产外,我们提到的季节性停用的、修理期间停用的、不需用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在计提折旧的范围内。

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故也应计提折旧。但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应由出租方计提。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与修理停用不一样。改良停用时,应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一般来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维护目前的状况,金额通常较小),应当费用化。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通常是改变了现在的状况,比如:增加了功能、增加了用途、使固定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增加,由于改良支出通常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所以应予以资本化。

税法上: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对于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会计和税法对折旧的处理相同;但对于不需用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