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

增购专用发票需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作者:佛山四海会计培训中心 来源: 日期:2014-06-24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不得领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照正数及负数之和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若仍有余额的还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的要求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著名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