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

辟谣!12月1日起,公转私≠偷税!银行≠税务局!别被误导了!

作者:税台网 来源:税台网 日期:2019-01-10



最近,流传着一份“加急”文件,并声称12月1日起,严查“公转私”。搞得人心惶惶不说,甚至还影响了一些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



小编找到了相关的官方文件,仔细研读,发现其实真相并不是流传的那样。那么真相又是怎样的呢?


01

试点地区≠全国范围


早在2018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一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



文件中,有三点大家比较关注,也是流传甚广的:

1、试点地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了。

2、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加强“公转私”管理

3、加强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管理。不过虽然规定了限额,但也同时提出,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可以申请限额调整。


那么试点地区包括哪里呢?税台小编发现试点地区只包括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和浙江省台州市级下辖县(市、区)。

 

只是两个试点市的事情,却让全国企业都跟着紧捏了一把汗!

 

02

公对私汇款≠公款私存

 

“公对私”简单的说,就是公司的款打到私人账户上。但是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公对私汇款,一个是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偷税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但是公对私转账,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正常转账,只不过有些额度和项目的限制而已。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而“私对公”转账,几乎没有什么硬性的限制,只要备注好用途就行。

 

所以,无论“公对私”还是“私对公”只要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


03

银行机构≠税务机关

 

让我们再回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文件:


里面明确说明了,银行其实主要是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及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附加的惩罚措施,也只是暂停试点和行政处罚等。

 

银行机构≠税务机关,不会去挖掘企业转账的涉税问题,而且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和经营运转转账支出,也不会被银行认定为可疑交易,更不会引来税务机关的核查。

 

不过随着银行和税务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健全,一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可能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企业在运营中,应该规避这方面的风险。


好了,希望看到这个辟谣之后,各位紧绷的弦儿能放松下来了。但是还是要提醒各位老板和财务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走私账偷逃税款,看看那些惨痛的教训就知道了,结果一定是得不偿失。



来源:税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