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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期之一: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8

问: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12月没有发放工资给员工,而在3月补发12月份工资,请问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可按工资所属月份,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如企业以前月份无发工资,当月一次发放以前月份的工资。经主管地税务分局审核属实的,符合以下情况的;

1)企业会计帐册应有每月计得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未有发放工资;

2)在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

3)要分月填报扣缴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