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快讯

76期之二: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告

作者:佛山四海会计培训中心 来源: 日期:2014-02-11

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13174号 )的规定,所属期从2014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分别按1.2‰下调到0.96‰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5‰下调到0.4‰计征

三、外贸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45‰下调到0.36‰计征

四、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五、其他事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