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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期之二: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解析(摘录)

作者:佛山四海会计培训中心 来源: 日期:2013-12-30
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解析(摘录)
六大调整:
(一)试点地区变化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二)试点行业变化
在先期试点行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适用税率:6%。
(三)取消大多数差额征税政策
由于全国统一试点后,将不再存在非试点地区,多数差额征税政策可以由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因此新的试点政策取消了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代理服务(包括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等)、勘察设计服务差额征税政策。由于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允许抵扣出租方支付的利息,而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因此保留了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
(四)取消运输费用7%虚拟抵扣政策
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除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购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铁路运输服务,仍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允许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抵扣
从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六)优化和规范了纳税人的管理
1.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不再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11%的适用税率。

3.出口业务优先适用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对外提供服务时可能存在出口服务既适用增值税免税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况,优先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