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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税收风险提示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5-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中的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们不难发现,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